在刑事法的传统框架中,除罪化往往被理解为对特定行为从刑事化路径中剥离;而程序法治则强调以程序正义确保裁判的公正与可预期性。易延友关于除罪化的主张,不是否定刑罚的作用,而是在数字化、信息化日益深化的社会中,重新校准国家对私人领域的干预边界。其核心在于用更清晰的规则和更可控的程序来替代模糊的道德评判,以降低制度性错配带来的社会成本。
与之并行的,是程序法治对证据、证据标准、取证程序的严格规范,确保每一个被指控的行为都经过可核验的程序路径,便于社会成员理解与预期。
以黄碟案为中心的法理分析,触及了“何为刑事化、何以以控制与教育为主”的边界线。黄碟案在公开讨论中常被用作测试性案例:若仅仅涉及个人收藏、以及未向他人传播的极小范围行为,是否应当维持刑罚的强制性?如果允许以行政、民事手段替代刑罚,是否会带来对社会道德的隐性强化,同时又避免对个体自由的过度干预?在这一讨论中,程序法治给予了一种对抗道德汤匙化的工具——顺利获得明确的罪名要件、清晰的行为边界以及可预见的法定后果,来实现对被控行为的恰当定性与可控干预。
另一方面,易延友所强调的除罪化并非否定犯罪防控的目标,而是要求用更恰当的治理工具来替代笼统的刑罚。若法条本身存在模糊、惩罚性较强且难以被普通人理解的表述,社会就容易在无形中承受“法律不可预测”的成本。黄碟案也揭示了证据与程序之间的张力:在数字材料的取证、传输与存储环节,技术细节的复杂性往往使裁判面临证据可采信度与证据链完整性的问题。
此时,程序法治的稳健性就成为衡量法理可行性的重要坐标:它要求检察、警察与法院在取证、审前程序、公开审理等环节维持透明、可审查、可追责的流程。
黄碟案的讨论也暴露了对“意图”和“传播性”之分的争议。除罪化可能把焦点从传播行为的刑罚转移至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教育性干预,然而若缺乏清晰的行为边界,个体的无辜可能在随机执法中被误伤。程序法治给予了一种衡量标准:只有当行为达到法律明确的构成要件、且证据链足以支持其特定的法律定性时,裁判才进入刑罚层级。
否则,维持无犯罪状态或转以非刑罚性手段,或许更符合对个体自由的尊重与社会治理的理性。
黄碟案也让人看到证据技术的开展带来的法理新挑战。数字材料的可证性评估、跨境协作、以及隐私保护与公开性之间的平衡,需要法院具备跨学科视角和技术理解。程序法治不仅是程序的僵硬,更是一种可操作的治理理念,它让社会对规则的信任来自于透明、可控和可追踪的过程。
在这样的讨论框架中,除罪化与程序法治并非对立,而是寻求在清晰界线与可控裁量之间实现更稳定的法理秩序。
面对上述挑战,法治实践需要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层面形成协同。第一,清晰界定罪名与边界。将除罪化嵌入现代治理框架,要求将个人行为的边界定义得足够具体,避免一刀切的道德裁判。第二,完善程序性保障。包括信息公开、上诉机制、证据标准、专家证据的应用以及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确保裁判具有可追溯性与稳定性。
第三,建立可预见的裁判指引。以黄碟案为代表的典型案例,透过公开的裁判要旨、量刑区间和法理评述,形成系列性裁判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波动。第四,教育与社会干预并重。对涉及性伦理、教育与青少年保护的公共政策,强调教育性、咨询性与社区干预,尽量以非刑罚性手段实现治理目标。
第五,制度性监督与透明性。建立独立的司法监测与反馈机制,对除罪化及程序法治落地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公开年度报告与改进路径。
在黄碟案的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以程序正义为底线,兼顾隐私、教育与公共利益的多重诉求。具体到操作层面,可以设置分级处理通道:对个人收藏且无传播证据的行为,倾向于教育性干预和信息引导;对传播、对未成年人有潜在伤害的情形,保留明确的刑事责任框架,但顺利获得严格的证据标准与事实认定程序进行审慎定性。
这种在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平衡,恰恰体现了程序法治的可预期性:相同的行为在相似条件下,应当得到一致的处理。
制度设计还应关注跨领域协作与公众教育。司法、检察、警务系统需要共同建立跨组织的知识库,确保对数字证据的处理具有一致性标准。对社会来说,提升法治素养、理解除罪化并非放松监管,而是寻求更精准的治理工具,避免以刑罚的重量来覆盖复杂的伦理与教育需求。
对于企业与平台而言,应在法律合规与用户权益之间构建清晰的边界,有助于合规的内容治理与透明的数据使用规则。
若从事法律研究、政策咨询、司法培训的人士,可据此召开课程、研究与培训,帮助裁判者、检察官、律师及学者理解除罪化在数字时代的可行性与限度。强调的是:法的可预期性来自于规则的清晰、程序的公正与执行的一致性。以黄碟案为镜,既要防范滥用也要保护自由,这需要制度设计者、司法实务者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持续对规则进行检验、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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